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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8 條
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。
二、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。
三、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。
四、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、督導、分析及查處。
五、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。
六、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。
七、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訂定
第 8 條
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。
二、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。
三、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。
四、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、督導、分析及查處。
五、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。
六、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。
七、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