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
本署設下列組、室:
一、綜合規劃組,分三科辦事。
二、防貪組,分三科辦事。
三、肅貪組,分四科辦事。
四、政風業務組,分三科辦事。
五、秘書室,分二科辦事。
六、人事室。
七、主計室。
八、北部地區調查組,分四科辦事。
九、中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
十、南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
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修正
第 4 條
本署設下列組、室:
一、綜合規劃組,分三科辦事。
二、防貪組,分三科辦事。
三、肅貪組,分四科辦事。
四、政風業務組,分三科辦事。
五、秘書室,分二科辦事。
六、人事室。
七、主計室。
八、北部地區調查組,分四科辦事。
九、中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
十、南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訂定
第 4 條
本署設下列組、室:
一、綜合規劃組,分三科辦事。
二、防貪組,分三科辦事。
三、肅貪組,分四科辦事。
四、政風業務組,分三科辦事。
五、秘書室,分二科辦事。
六、人事室。
七、會計室。
八、北部地區調查組,分四科辦事。
九、中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
十、南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