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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2 條
署長綜理署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訂定
第 2 條
署長綜理署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