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13 條
本署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訂定
第 13 條
本署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