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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12 條
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地區調查組,掌理轄區事項如下:
一、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、分析及調查。
二、其他有關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訂定
第 12 條
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地區調查組,掌理轄區事項如下:
一、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、分析及調查。
二、其他有關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