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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11 條
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修正
第 11 條
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訂定
第 11 條
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