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,由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: (一)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、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。 (二)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。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。
四、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,由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: (一)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。 (二)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