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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 4 條
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訂定
第 4 條
(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)
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