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所置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,必要時得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師(一)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;副所長一人,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。
(正、副所長之設置) 本所置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,必要時得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師(一)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;副所長一人,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