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4四、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、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
件,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,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
覆核,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,得准與其眷屬同住。本
監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:
(一)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,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
九分以上,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。符合特別獎賞者,依受刑
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。
(二)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。
(三)無脫逃之虞者。
(四)無戒護安全上之疑慮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