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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8
八、收取之勒戒費用經清查繳款之案件為繫屬行政執行機關者,應將其自
    行收納款項收據收執聯正本(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)寄發給該管轄行
    政執行機關,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。
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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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收取之勒戒費用經清查繳款之案件為繫屬行政執行處者,應將其自行
    收納款項收據收執聯正本(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)寄發給該管轄行政
    執行機關,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