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6
六、對於尚積欠勒戒費用再因他案入本所收容者,得就其保管金結存狀況
    ,經提詢其本人簽立同意書,同意扣除其保管金之部份以繳納前積欠
    之勒戒費用直至繳清或出所,若不同意扣款清償者,則仍依行政執行
    法所定之方式收取。
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
6
六、對於尚積欠勒戒費用再因他案入本所收容者,得就其保管金結存狀況
    ,經提詢其本人簽立同意書,同意扣除其保管金之部份以繳納前積欠
    之勒戒費用直至繳清或出所,若不同意扣款清償者,則仍依行政執行
    法所定之方式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