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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4
四、新收入所之受觀察勒戒少年請訓導科宣導於接見、寄發書信時,告知
    家屬至本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勒戒費用,以提昇繳
    費效率。
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
4
四、新收入所之受觀察勒戒少年請訓導科宣導於接見、寄發書信時,告知
    家屬至本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勒戒費用,以提昇繳
    費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