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0:2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5
五、本所應組成申訴處理小組,負責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,召集人為秘書
    ,其餘成員包括戒護科長、總務科長、衛生科長、政風主任、教誨師
   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三名。
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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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本所應組成申訴處理小組,負責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,召集人為秘書
    ,其餘成員包括戒護科長、總務科長、衛生科長、政風主任、教誨師
   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三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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