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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、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9
九、為維護本監安全秩序及收容人生活作息,蒞監人員應配合戒護人員之
    秩序維護,如蒞監人員或收容人有屢勸不聽或嚴重妨礙安全秩序之行
    為者,本監得隨時中止活動之進行。
    前項遭中止活動進行之機構或團體,本監於半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或
    團體申請蒞監辦理活動。
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修正
9
九、為維護本監安全秩序及收容人生活作息,蒞監人員應配合戒護人員之
    秩序維護,如蒞監人員或收容人有屢勸不聽或嚴重妨礙安全秩序之行
    為者,本監得隨時中止活動之進行。
    前項遭中止活動進行之機構或團體,本監於半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或
    團體申請蒞監辦理活動。
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10
十、為維護本監安全秩序及收容人生活作息,蒞監人員應配合戒護人員之
    秩序維護,如蒞監人員或收容人有屢勸不聽或嚴重妨礙安全秩序之行
    為者,本監得隨時中止活動之進行。
    前項遭中止活動進行之機構或團體,本監於半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或
    團體申請蒞監辦理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