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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03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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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、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3
三、申請方式:由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檢具蒞監人員名 冊資料,以正式公函向本監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,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。
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修正
3
三、申請方式:由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檢具蒞監人員名 冊資料,以正式公函向本監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,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。
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3
三、申請方式:由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檢具蒞監人員名 冊資料,以正式公函向本監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,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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