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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、關懷活動實施原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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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、關懷活動實施原則
廢止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
3
三、申請方式:由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、宗教團體檢具蒞監人員名 冊資料,以正式公函向本監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,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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