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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 4
四、電子公文之收文時間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外,
    依電子簽章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為收文時間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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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電子公文之收文時間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外,
    依電子簽章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為收文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