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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 3
三、分署以電子公文送達執行命令者,應與金融機構簽訂行政執行命令電
    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(如附件),依本要點規定實施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修正
3
三、行政執行處以電子公文送達執行命令者,應與金融機構簽訂行政執行
    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(如附件),依本要點規定實施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訂定
3
三、行政執行處以電子公文送達執行命令者,應與金融機構簽訂行政執行
    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(如附件),依本要點規定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