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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9
九、經公開甄選作業擇優錄取者,由本部依相關規定辦理派任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
9
九、經公開甄選作業擇優錄取者,由本部依相關規定辦理派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