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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6
六、公開甄選應予公告,公告內容包含機關名稱、職稱、職系、職等、辦
    公地點等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。
    具備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五點資格以上者參加甄選,應於公告之期限內
    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:
(一)報名表。
(二)公務人員履歷表(含自傳)。
(三)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。
(四)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五)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。
(六)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。但甄選條件僅要求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
      ,得僅提供二年考績通知書影本。
(七)其他應提出之相關文書。
   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,不得參加甄選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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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公開甄選應予公告,公告內容包含機關名稱、職稱、職系、職等、辦
    公地點等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。
    具備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五點資格以上者參加甄選,應於公告之期限內
    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:
(一)報名表。
(二)公務人員履歷表(含自傳)。
(三)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。
(四)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五)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。
(六)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。但甄選條件僅要求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
      ,得僅提供二年考績通知書影本。
(七)其他應提出之相關文書。
   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,不得參加甄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