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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2
二、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,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,就
    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,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、具溝通協調及領導能
    力者,擇優甄選之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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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,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,就
    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,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、具溝通協調及領導能
    力者,擇優甄選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