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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9
九、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,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,依舊法標準起
    分進分。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9
九、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,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,依舊法標準起
    分進分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
9
九、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,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,依舊法標準起
    分進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