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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7
七、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
(一)刑期增加或減短
      除九十六年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,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,總
      結刑期(類別)變更前之得分,折抵新的責任分數,換算應有之級
      別,其教化、操行成績分數,依變更後之刑期(類別)重新核分。
(二)縮刑變類
     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
      二十條辦理。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7
七、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
(一)刑期增加或減短
      除九十六年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,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,總
      結刑期(類別)變更前之得分,折抵新的責任分數,換算應有之級
      別,其教化、操行成績分數,依變更後之刑期(類別)重新核分。
(二)縮刑變類
     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
      二十條辦理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
7
七、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
(一)刑期增加
      更刑次月,總結刑期(類別)變更前之得分,折抵新的責任分數,
      換算應有之級別,其教化、操行分數,依變更後之刑期(類別)重
      新核分。
(二)刑期減短
      受刑人因符合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刑,若無變更類別者,則累進處
      遇維持不變。若因定刑致變更類別者,於更刑當月,依受刑人在原
      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為調整類別
      後受刑人已抵銷之責任分數。
(三)縮刑變類
     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
      十八條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