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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5
五、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,其起分依第四點附表所列之起
    進分標準加○.五 分起分。
    未達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,入監考核期間,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,
    依下列情形增加起分:
(一)有期徒刑受刑人:
      1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七分之一,未滿六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四 分。
      2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八分之一,未滿七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三 分。
      3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九分之一,未滿八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二 分。
      4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十分之一,未滿九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一 分。
(二)無期徒刑受刑人:
      1.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,四年未滿,按起分標準加○.一 分。
      2.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,五年未滿,按起分標準加○.二 分。
   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,經核算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應
    對配比,得由管教小組研議酌增起進分,但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    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。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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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,其起分依第四點附表所列之起
    進分標準加○.五 分起分。
    未達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,入監考核期間,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,
    依下列情形增加起分:
(一)有期徒刑受刑人:
      1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七分之一,未滿六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四 分。
      2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八分之一,未滿七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三 分。
      3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九分之一,未滿八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二 分。
      4.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(含罰金執畢)達宣告刑十分之一,未滿九
        分之一者,按起分標準加○.一 分。
(二)無期徒刑受刑人:
      1.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,四年未滿,按起分標準加○.一 分。
      2.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,五年未滿,按起分標準加○.二 分。
   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,經核算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應
    對配比,得由管教小組研議酌增起進分,但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    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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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羈押期間過長之救濟
(一)逕編三級
      1.凡刑期 3  年以上,符合法務部 94.8.11  法矯字第 094090250
        0 號函示規定之要件者,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。
      2.奉准逕編三級者,依本要點第四條起分標準酌加 0.5  分,但入
        所後有違規紀錄達二次以上者不適用之。
(二)提高起分:刑期 3  年以上,羈押期間達刑期一定之比例,得酌予
      提高起分
      1.逾七分之一,未滿六分之一者,起分依同條標準酌加 0.4  分。
      2.逾八分之一,未滿七分之一者,起分酌加 0.3  分。
      3.逾九分之一,未滿八分之一者,起分酌加 0.2  分。
      4.逾十分之一,未滿九分之一者,起分酌加 0.1  分。
      5.前項但書於酌加起分規定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