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
三、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
(一)新入監受刑人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,於入監當月即予編
      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。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者,於入監次月編級,
      並於編級次月開始評分。
(二)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,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
      細則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。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3
三、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
(一)新入監受刑人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,於入監當月即予編
      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。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者,於入監次月編級,
      並於編級次月開始評分。
(二)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,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
      細則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
3
三、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
(一)新入監受刑人刑期在 6  月以上 1  年 6  月未滿者,於入監當月
      即予編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。刑期在 1  年 6  月以上之受刑人經
      調查完竣,考核滿 1  個月,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,應依有關規
      定予以編級,並於次月開始評分。
(二)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,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
      細則第七條第 4  款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,並於次月開始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