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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
三、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,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、操行分數核 減 0.1 至 0.4 分(須於評分表中註明)。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
3
三、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,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、操行分數核 減 0.1 至 0.4 分(須於評分表中註明)。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