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
三、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,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、操行分數核
    減 0.1  至 0.4  分(須於評分表中註明)。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
    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
3
三、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,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、操行分數核
    減 0.1  至 0.4  分(須於評分表中註明)。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