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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8 條
本署籌備及成立,因調配人力移撥、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,得
由移撥、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,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
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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