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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7 條
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、副署長職務;其借調,應報請司法院或
法務部同意後行之。
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、副署長者,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
官規定列計;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,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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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