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、協調及推動。
二、廉政相關法規制(訂)定、修正之研擬及解釋。
三、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。
四、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。
五、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、考核及協調。
六、政風機構組織、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。
七、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。
八、其他廉政事項。
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,其為薦任職以
上人員者,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
;其為委任職人員者,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