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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7
七、本館為維護環境或辦理活動等臨時需要,得暫停開放參觀,並公佈於
  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網站及通知參觀者改期,如已排定參觀時間者,將
    於三日前通知單位或個人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7
七、本館為維護環境或辦理活動等臨時需要,得暫停開放參觀,並公佈於
  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網站及通知參觀者改期,如已排定參觀時間者,將
    於三日前通知單位或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