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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5
五、本館面積狹小,為維護館內陳設,未經申請核准者,不得入內參觀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訂定
5
五、本館面積狹小,為維護館內陳設,未經申請核准者,不得入內參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