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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4
四、抽測方式
(一)由本署綜合規劃組承辦人以法務部職員錄中各矯正機關(單位)辦
      公室之電話號碼作為抽樣母體,採隨機抽樣辦理抽測。抽測方式以
      總機電話語音系統、總機人員及業務單位人員之接聽速度、應答語
      調、電話禮貌、應答內容為主要評分項目;未設總機電話語音系統
      及總機人員之單位(機關),則以業務單位人員為主要抽測對象。
(二)原則上每季抽測一次。本署每次抽測十個機關,抽測結果應填載於
      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」(如附表一),
      施測結果簽請署長核閱後,函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。各矯正機關每
      季自行施測之結果應填載於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
      紀錄表」(如附表二),紀錄表應於每一、四、七、十月五日前函
      送本署。
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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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抽測方式
(一)由本署綜合規劃組承辦人以法務部職員錄中各矯正機關(單位)辦
      公室之電話號碼作為抽樣母體,採隨機抽樣辦理抽測。抽測方式以
      總機電話語音系統、總機人員及業務單位人員之接聽速度、應答語
      調、電話禮貌、應答內容為主要評分項目;未設總機電話語音系統
      及總機人員之單位(機關),則以業務單位人員為主要抽測對象。
(二)原則上每季抽測一次。本署每次抽測十個機關,抽測結果應填載於
      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」(如附表一),
      施測結果簽請署長核閱後,函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。各矯正機關每
      季自行施測之結果應填載於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
      紀錄表」(如附表二),紀錄表應於每一、四、七、十月五日前函
      送本署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
4
四、抽測方式
(一)由本署綜合規劃組承辦人以法務部職員錄中各矯正機關(單位)辦
      公室之電話號碼作為抽樣母體,採隨機抽樣辦理抽測。抽測方式以
      總機電話語音系統、總機人員及業務單位人員之接聽速度、應答語
      調、電話禮貌、應答內容為主要評分項目;未設總機電話語音系統
      及總機人員之單位(機關),則以業務單位人員為主要抽測對象。
(二)原則上每季抽測一次。本署每次抽測十個機關,抽測結果應填載於
      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」(如附表一),
      施測結果簽請署長核閱後,函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。各矯正機關每
      季自行施測之結果應填載於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
      紀錄表」(如附表二),紀錄表應於每一、四、七、十月五日前函
      送本署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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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抽測方式
(一)由本署之綜合規劃組、教化輔導組、安全督導組、後勤資源組、矯
      正醫療組及秘書室,各派一人組成抽測小組,以法務部職員錄中各
      矯正機關(單位)辦公室之電話號碼作為抽樣母體,採隨機抽樣辦
      理抽測。抽測方式以總機電話語音系統、總機人員及業務單位人員
      之接聽速度、應答語調、電話禮貌、應答內容為主要評分項目;未
      設總機電話語音系統及總機人員之單位(機關),則以業務單位人
      員為主要抽測對象。
(二)原則上每月抽測一次,每次抽測十個機關,抽測結果應填載於「法
      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」(如附表一),每次
      抽測之紀錄表應於次月五日前送至計劃研考科,由研考科簽請署長
      核閱後,函送受測機關參考改進,並按季將辦理情形彙整陳報法務
      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