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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3
三、受測單位(機關)
    本署同仁暨所屬各矯正機關員工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
3
三、受測單位(機關)
    本署同仁暨所屬各矯正機關員工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訂定
3
三、受測單位(機關)
    本署同仁暨所屬各矯正機關員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