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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4
四、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:
(一)撰稿費:撰稿或譯稿中文稿每千字一三五○元、外文稿每千字二九
      ○○元。
(二)審查費:中文稿每千字三四○元,外文稿每千字三八○元。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修正
4
四、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:
(一)撰稿費:撰稿或譯稿中文稿每千字八五○元、外文稿每千字一四○
      ○元。
(二)審查費:中文稿每千字(含以下)一七○元,外文稿每千字二五○
      元。
(三)校對費:每千字六十五元。
(四)圖片使用費:每張三○○元。
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修正
4
四、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:
(一)撰稿費:撰稿或譯稿,中文稿每千字八五○元、外文稿每千字一四
      ○○元。
(二)審查費:中文稿每千字(含以下)二○○元,外文稿每千字二五○
      元;中文稿每篇最多支給八一○元,外文稿每篇最多支給一二二○
      元。
(三)校對費:每千字六十五元。
(四)圖片使用費:每張三○○元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訂定
4
四、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:
(一)撰稿費:
      1.撰稿或譯稿:中文稿每千字七○○元、外文稿每千字八五○元。
      2.特約社論或短評:每篇一六○○元。
(二)審查費:中文稿每千字(含以下)一七○元,外文稿每千字二一○
      元;中文稿每篇最多支給六九○元,外文稿每篇最多支給一○四○
      元。
(三)校對費:每千字五○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