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3
三、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邀請專人撰譯或公開徵求稿件,除本署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,經
      刊登者,得依第四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;未經刊登者,得依第四點
      第三款規定支給審查費,不另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。
(二)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本署暨所屬矯正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
      關法規、書籍、公文等資料者,不得支給稿費。
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修正
3
三、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邀請專人撰譯或公開徵求稿件,除本署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,經
      刊登者,得依第四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;未經刊登者,得依第四點
      第三款規定支給審查費,不另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。
(二)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本署暨所屬矯正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
      關法規、書籍、公文等資料者,不得支給稿費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訂定
3
三、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邀請專人撰譯或公開徵求稿件,除本署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,經
      刊登者,得依第四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;未經刊登者,得依第四點
      第三款規定支給審查費,不另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。
(二)委由本署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、翻譯,經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,
      得依第四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;但依「政府採購法」規定,以公開
      方式辦理者,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。
(三)經核定交本署人員撰述、翻譯或編審者,不得支給稿費。惟於辦公
      時間外趕辦者,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。
(四)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本署暨所屬矯正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
      關法規、書籍、公文等資料者,不得支給稿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