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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2
二、本要點所稱稿費包括:撰稿、翻譯、審查等費用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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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稿費包括:撰稿、翻譯、審查、校對等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