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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4
四、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,如客觀上確影響戒護安全、妨害監獄秩序者
    ,得限制寄(送)入,以維護收容人權益。
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修正
4
四、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,如客觀上確影響戒護安全、妨害監獄秩序者
    ,得限制寄(送)入,以維護收容人權益。
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4
四、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,如客觀上確影響戒護安全、妨害監獄秩序者
    ,得限制寄(送)入,以維護收容人權益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訂定
4
四、藥品或特殊需求之物品,經收容人依所需求提出申請(需檢附醫師診
    斷書、處方簽、藥品名稱、數量)會衛生科核准後,得由接見室依規
    定送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