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,如客觀上確影響戒護安全、妨害監獄秩序者 ,得限制寄(送)入,以維護收容人權益。
四、藥品或特殊需求之物品,經收容人依所需求提出申請(需檢附醫師診 斷書、處方簽、藥品名稱、數量)會衛生科核准後,得由接見室依規 定送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