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寄(送)入藥品管理實施要點 3
三、寄(送)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:
(一)罹患慢性疾病經醫師診治需長期服藥者。
(二)寄入之藥物為所內無此成份,而又必須服用者。
(三)經所內醫師診治需由所外醫療院所送入藥物者。
(四)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訂定
3
三、寄(送)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:
(一)罹患慢性疾病經醫師診治需長期服藥者。
(二)寄入之藥物為所內無此成份,而又必須服用者。
(三)經所內醫師診治需由所外醫療院所送入藥物者。
(四)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