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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
三、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,陳機關長官核准後使用
    。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修正
3
三、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,陳機關長官核准後使用
    。
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修正
3
三、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,陳機關長官核准後使用
    。
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訂定
3
三、本須知經  監務會議通過,報  部核備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