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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員工申請借用宿舍實施要點 10
十、借用人如未按前條時限辦妥簽約,或簽約公證辦妥後十日內不遷入居
    住者,除有特別原因,經事先核准外,視同放棄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