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4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3
二十三、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、才能、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
        考核,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
23
二十三、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、才能、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
        考核,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