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5.12 20:34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4
十四、役男服役期滿或提前退役、停役,發給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 件,除服裝之役籍名條、替代役徽章及管理幹部名條繳回服勤單位 外,其餘服裝均免予收回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
14
十四、役男服役期滿或提前退役、停役,發給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 件,除服裝之役籍名條、替代役徽章及管理幹部名條繳回服勤單位 外,其餘服裝均免予收回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