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收容人申訴時,應於受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,由本人以書面或口 頭提出,並填載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,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 瞭解,並簽註處理申訴意見,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再加評議,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。
四、收容人申訴時,應於處分後十日內,由本人填載申訴理由與事實經過 登記簿,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(輔導)科員詳加瞭解,並簽註處理申 訴意見後陳核。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再加評議,必要時 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