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,其組織成員如下: (一)戒護科長。 (二)總務科長。 (三)政風室主任。 (四)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。
三、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,其組織成員如下: (一)戒護科長。 (二)總務科長。 (三)政風室主任。 (四)少觀所輔導員。 (五)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。 (六)教區(輔導)科員。 (七)教誨志工。 (八)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