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申訴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,並載明如不服審議結果應於送達 後 10 日內提起再申訴。 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。
十、有關收容人申訴事件,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,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,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