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符合接見條件者,雖未辦理接見,仍許寄入金錢、飲食、物品,但身 分不明者,不予受理。
六、符合接見條件者,雖未辦理接見,仍許寄入金錢、飲食、物品,惟須 依照本監訂定之登記及接見時間表,每人每梯次限辦理一人為原則, 但身分不明者,不予受理。
六、符合接見條件者,雖未辦理接見,仍許寄入金錢、飲食、物品,但如 發現有託人代送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