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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9
九、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檔案分類號有錯誤或疑義時,應即洽承辦人員查明
    更正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9
九、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者,管理人員應於檔案清單上註記原因及退回
    日期後重新辦理點收。
 (1)案件或其附件不全,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。
 (2)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。
 (3)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、漏印、漏發、漏會者。
 (4)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。
 (5)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。
 (6)案件未依規訂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。
 (7)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。
 (8)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