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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8
八、對於辦畢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,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每月底定期辦理
    查催,經查催仍未辦理者,陳報監務會議請權責長官處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8
八、下列物品或文件,不得歸檔:
 (1)現金、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。
 (2)司法訴訟有關物證。
 (3)流質、氣體、易燃品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
      。
 (4)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。
 (5)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,便條及紙條等及個人證件。
 (6)臨時性事項之通報或副本、無關政令之宣傳文件。
 (7)贈閱刊物、圖書、謝帖、祝賀及其他普通交際函電而無保存價值者
      。
 (8)未掛總收、發文字號之各單位自收自發之文件,但承辦人於處理經
      總收、發相關案件過程中所產生之此類文件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