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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7
七、現金、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、司法訴訟有關物證、流質或氣體、
    易燃品及管制物品、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等物品,應由承辦人員另
    行處理,不得歸檔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7
七、各承辦人員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,併同歸檔清單送
    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,倘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,應由承辦人員簽
    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,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。